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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王昌硕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较好地解决了适用范围窄、申诉时效短、调解渠道少、处理周期长、职工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难题,在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对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必将发挥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为了学习、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文主要介绍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首次在法律上明确

劳动争议事项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的劳动争议有: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2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与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是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事务中去。同时,为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得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上有了法律规定的选择渠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维权形式。

3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那究竟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围呢?下面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的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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