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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延长

2018-08-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楚天金报讯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已婚待孕禁忌删除

问:新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规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产假延长至98天

问:新规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旧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5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监察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 产假延长到14周

中广网北京5月7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与报纸摘要》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到14周。

新《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规定》在附录中用大篇幅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一列举,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

彭高建: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在原来的规定中,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新出台的《规定》将产假延长为98天。

彭高建: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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