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性质认定中应注意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查
[案情简介] 肖某系某企业职工,2002年10月在值夜班过程中突发疾病致半身不遂。2003年1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肖某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鉴定结论和调查核实的其他材料,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项的规定,认定肖某受伤性质为工伤。某企业对该行政认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后,认为劳动...
3工伤后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问:工伤后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解答:首先应当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就应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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