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否结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因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实施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结婚行为因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所以不能结婚。此外,因病被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虽有暂时的人身自由,也不能结婚。但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可以结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结婚,但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才可申请结婚登记。
2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门安良诉焦虹劳动教养复议上诉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庆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门安良因焦虹不服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门安良作出的劳动教养复议裁决一案,不服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萨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基本情况:2000年5月30日,焦虹不服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11月24日作出的复决字第2号复议决定书,向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释〔2010〕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4不服劳动教养处罚行政复议案例[案情]
杨某系某县某乡村民,游手好闲且与同组村民多次发生纠纷,与许多村民长期不和。杨某与同组村民王某多次发生纠纷。2002年2月,杨某砍了其住宅外的两根杉树,王某认为此杉树是自己所种,应为自己所有,因此与杨某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处理未果。2003年2月,杨某又与王某因一地坝发生权属争议,在争议处理未果时,杨某将争议地坝圈上后种上庄稼。2003年5月,杨某又将王某家的牛圈撬坏了。杨某与同组村民黄某...
5劳动教养制度的废存劳动教养制度是新中国建国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现在世界上只有中国和朝鲜存在这种制度。
被劳动教养的人关在收容所,被限制人身自由,与被判刑的人员统称“两劳人员”。劳动教养既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又有惩罚性质。对什么人实行劳动教养由政府决定,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无法介入。
政府决定劳动教养的机关叫“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委员会名义上由城市政府的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组成,实际上由公安局做主。
劳动教养的对象随着国家的政治环境不断变化。
解放初期,劳动教养机关收容的主要是妓女、乞丐、流浪汉、以及从事算卦、相面、跳大神等不正当职业的人员。收容的目的是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为他们安置正当的工作。对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
6劳动教养人员能否结婚劳动教养人员是指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这些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一贯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劳动教养人员的婚姻问题,也应视其情况采取灵活办法,正确处理。
第一,对于在劳教前已订有婚约的,现在双方又要求结婚的,或是双方原已离婚而现又要求的都应允许他们依法登记结婚或登记复婚。
第二,对在劳动教养过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并要求结婚的未婚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应劝导他们等到劳教解除之后,再考虑申请登记结婚。如劝说无效,只要其符合的,婚姻登记机关亦应准予登记结婚。
7邱永松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案情]原告:邱永松,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李彭村吴坊自然村。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中山西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陈铁成,主任。1999年9月2日,连城县公安局以邱永松寻衅滋事对邱永松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邱永松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作出岩劳教12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邱永松收容劳动...
8试评劳动教养制度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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