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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保全

2018-08-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申请证据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将死亡,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将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记成笔录,或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将物品及时处理。

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要出国等情况。虽然难以取得并不等于无法取得,但如果不进行保全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上述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申请证据保全。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

对仲裁申请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即《仲裁法》中所说的发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一般经以下程序: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2我国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之思考

在仲裁制度中,证据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影响很大,因此,能否合理的保全证据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胜负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我国现行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仲裁证据保全的时间、仲裁证据保全过程中仲裁机构与法院审核权的分属以及仲裁证据保全不当的救济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我国的仲裁证据保全制度予以健全和完善。

证据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对民事案件的正确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i]仲裁作为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式,虽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同样必须依靠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在实践中,证据往往会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而有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风险,这势必给当事人的举证和仲裁机构的查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严重影响仲裁机构对...

3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所谓“涉外因素”,法律未作出明确表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的规定对此作了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这一规定表明,涉外因素实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二是争议具有其他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我国涉外仲裁,最初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后改称为经济贸易仲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同世界各国及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的迅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改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这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仲裁

4劳动仲裁证据保全

劳动仲裁证据保全

证据的重要性似乎已经显而易见了,但往往是当人们认识到某个证据的重要性时,它却已经无法取得或不复存在了。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鲜明的证据意识,注意随时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而且需要了解一定的证据保全的知识与技巧。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实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请的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的,保全的证据如果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会使案情无法得到证实,从而使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以实现。

证据保全一般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所以通常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力一般优于其他一切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极高,是一种十分稳妥可靠的证据保全手段。但由于其程序严格、手续繁杂且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除非确实必要一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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