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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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