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案情]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2006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则主张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计算。
3《劳动法》对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
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失业;生育”。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
4劳动者与单位签署不办理社会保险声明是否有效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陈建华解答:劳动者与单位签署的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使用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社会保险事宜自行约定。这些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协议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属于无效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根据该解释,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5劳动者什么时候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在就业后,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不交或者迟延缴纳,劳动者也不得提出不购买缴纳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多年,什么时候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呢?
根据《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6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分区间进行讨论:
第一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7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案件的类型新、处理难度大。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件劳动争议案件中都含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为此,笔者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以探讨有效解决该类纠纷的方法。 一、社会保险纠纷产生的
目前,劳动争议律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案件的类型新、处理难度大。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件劳动争议案件中都含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为此,笔者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以探讨有效解决该类纠纷的方法。
一、社会保险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8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在笔者处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社会保险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由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等,尽管我国《劳动在笔者处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社会保险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由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等,尽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对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过于笼统,甚至对相关问题根本就没有规定,导致法律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内部的裁判尺度不一致,使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所适从。笔者下面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人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经验,就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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