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合同违约金规定从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看,身份性争议逐步让位于经济性争议,传统的“给钱也不肯走人”的理念,已被“走人不要紧,只要你赔偿”的观念所代替。
为什么说它又是一个最复杂的问题呢?我先说一件事。有位台商,原先在北京办企业,两年前工厂迁到了苏州,后来又到上海来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他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同样一个办法,在北京没有问题,当时在苏州也没有问题,但是在上海就不行了,目前在苏州也有问题了。
其实,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因为《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虽然已经完成,但至今没有出台。各地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陆续制订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所以,我说只好请你“看菜吃饭”,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了。
不过,虽然“形势错综复杂”,一般说来,各地对于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大致可以分成“京派”和“海派”。沿着这个脉络,可以理出一点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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