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申请人:汪六十一,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写法申请人刘满华,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
委托代理人王勋庆,男,1974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竹市居委会1组。
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莉元,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组长。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刘满华与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2011年2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属违法解
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争议请求本会调解。
经本会主持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依法、自愿、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给申请人刘满华。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签字:
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本案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经审理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投诉、举报一一受理一一立案一一调查一一处理一一制作处理文书一一送达。
对于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查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应当受理,填写立案审批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劳动保障监察处罚文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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