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工会的代表;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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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同级干部主管部门代表;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
同级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主管部门代表;
同级工会代表;
同级用人单位代表;
本级仲裁院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指导和监督同级仲裁院和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委员]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第二十二条[仲裁委职责]仲裁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提出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发展规划,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发展;
制定区域性仲裁办案实施意见及细则;
聘任、解聘仲裁员;
受理、处理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对本地区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相关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集。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三条[仲裁院设置]省、市、县设立劳动仲裁院,为同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案件受理、处理等日常工作。根据办案需要,可在乡镇设立劳动人事仲裁分院或劳动人事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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