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九十条[仲裁参加人责任]仲裁参加人或其他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工作人员的;
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的;
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仲裁庭纪律,干扰仲裁庭秩序的;
不听仲裁员或书记员劝告,带走或撕毁仲裁庭笔录的;
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对仲裁工作人员、其他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九十一条[非法代理责任]公民代理中受委托人收取当事人费用,经查证属实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使公民代理权,并可移送有关部门处以收取费用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仲裁员责任]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构成错案的,应追究错案责任;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门予给行政处分,解聘仲裁员职务,并
2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仲裁证据第五十条[证据原则]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仲裁委员会应指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二条[举证责任倒置]下列规定的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劳动者已提交工作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工手续、考勤记录等负举证责任;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持有的证据负举证责任;
因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标准、数额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仲裁时效第三十一条[管辖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级别管辖]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杭州市区范围内省属、中央属、部队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和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争议。设区的市及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由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决定,并报省仲裁委员会备案。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下级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的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者跨地区涉及面广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地域管辖]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管辖确定]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人事争议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第一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
4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调解第十条[调解组织]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先进行和解;不愿和解或和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乡镇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应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乡镇、街道政府、工会、司法所、劳动保障服务所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乡镇、街道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乡镇、街道在企业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调解组织]规模以上、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分公司、子公司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专业市场、餐饮等服务行业应当积极推进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在源头上做好劳动争议的防控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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