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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018-08-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劳动争议。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第四条企业分立的,因...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3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组成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4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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