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4.11.01
【发文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
2004年1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渝规审发[2004]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工伤认定由用人...
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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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铁路局、中央驻省电力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厅陆续收到各地、各单位以及部分职工来函、来信,反映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为有效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2003年以前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问题。考虑到历史原因,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只要是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当受理。对受理的上报材料进行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附件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附件三:失业人员情况表附件四:档案材料清单附件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两个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步骤,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为巩固两个确保提供了更有力的保证。为指导各地深入宣传贯彻好两个条例,我们编写了《社...
6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函[2006]49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大连市劳动保障局:你局《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释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请示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8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 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解释】本条是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发挥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促进作用,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的科学性,克服主观随意性,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时掌握有关工伤保险情况,提高行政行为的灵敏度和办事效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规定的“定期”,可以是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也可以是一季度一次,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体的时间,并公布接待地点和电话。对于社会各界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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