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我自去年5月就进入昆山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但公司一直拖着不办社会保险,声称公司资金周转存在问题,社会保险办理要推迟到明年,但合同上明明写着: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已方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问:
1)如果公司拖着不办保险,而我要寻求法律援助,这种官司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2)保险是不是工作条件之一,我是否可以以甲方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为由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以工作性质为由拒不支付加班费,而我加班多是从事网络管理类的强度工作,合同也无加班费的约定。
4)公司请一天假扣两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而且直接在出勤时间上扣除,是否有问题,所扣工资经常超过工资的20%,
5)公司其他类人员的加班费计算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而扣工资则为工资全额,而且有各种处罚措施克扣工资,这方面法律有什么规定,如果公司置之不理怎么办?
答:您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1)您可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企业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王某等20人于2007年1月份与沂水县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2008年下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效益开始滑坡。2009年1月,单位更换了法人代表后,为实施减员增效,企业通知王某等人合同已到期,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等人提出,当时签订的合同终止日期是2010年1月,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厂方声称,现在已经更换了负责人,原来订立的合同已由3年改为2年。王某等人不服,以企业不能单方更改合同期限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企业解除合同的错误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法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庭审
3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应以哪个为准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某单位辩称:我单位是2010年11月16日由另一单位变更过来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变更之前,根据我单位与原单位的变更协议要求,原单位在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后经我单位调查得知,原单位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了13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却不包括孙某,原单位也没有告知我单位。在此情况下,我单位又支付了孙某一个半月的用工费用。2011年元旦假期过后,我单位通知孙某来上岗,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孙某表示拒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某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要求孙某上岗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某单位就
4如何正确对待劳动合同履行禾某于2002年4月与报社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书,但报社在2003年4月以报社经济状况不佳为由与他解除了聘用合同。禾某不同意这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做法,认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有关的政策规定,提出了经济赔偿的要求。
报社认为禾某不是报社的原在编职工,是直接在社会上招聘而建立的聘用关系。报社确实与禾某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确实于2003年4月通知禾某因经营困难,要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但认为与禾某解除聘用合同,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同意赔偿。
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在双方自愿的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合法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报社虽有财务报表证明其经营状况确实存在困难,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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