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李某于2007年8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8月25日。2008年7月8日,单位发给李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将于2008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单位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08年8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08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2008年8月25日单位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因协商不一致终止劳动合同,请求单位支付李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单位愿意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而且希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李某认为,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愿意再续签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员工
2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问答问:本人于2002年7月进入某单位上班,单位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单位也没为我购买任何保险。从2008年1月开始,单位才开始与我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并购买五险一金,今年年初我与该单位又续签了一年。合同今年年底到期,而我本人不打算再与该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那么之前单位没给我买的保险,能否一并赔偿呢?
答:1、你主动与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得不到补偿。
2、之前的社会保险也不会得到赔偿。
3、你可以与单位再签劳动合同,尔后发现单位有三十八条情形后,以此理由主动解除,可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14日止的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就会到2010年3月14日因期满而终止。
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即老板想继续留下你,而你却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老板就不用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了。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问题近日,经常有网友问到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而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我作以下总结:
一、合同到期劳动者方面不再续订。这里又要区分几种情况:第一,用人单位要求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用人单位要求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方面不再续订。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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