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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

2018-08-2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2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一般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不予受理,都会书面作出答复。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可以由其法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合同争议,可以由其法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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