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
福利费;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2产假期间,怎样拿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必须发放工资,此种情况下通常指基本工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里有一项是“生育保险”,所以,女员工休回产假后,还应该委托或陪同单位人事社保专员去社保局办理并领取“生育津贴”。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认定,应以当前岗位对应薪酬为标准计发70%以上的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许多企业在核算薪酬时一般会列出“基本工资+...
3追索双倍工资谨防超过仲裁时效年关将至,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笔者注意到,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甚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无法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分析,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意见参考。
案例:王小姐于2006年4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候也在工作上刁难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渐萌生退意。2010年1月4日,王小姐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王小姐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4劳动诉讼或仲裁期间的工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的程序,用人单位就会停发员工的工资。有时员工从仲裁打到法院再打到二审,经历的时间可能会很长。在这段漫长的时间内,员工没有工资收入,生活可能会十分艰辛,而且,打官司非常牵扯精力,时间越久,精力耗费得越多,还会影响到新的工作。因此员工应该衡量一下,自己在这段时间内的工资能不能得到。否则可能在这场官司中失去得东西会更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单方终结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是否可能得到:
第1看官司是不是因用人单位单方终结劳动关系而引起的。
第2看官司的赢面有多大,仲裁部门或法院会不会作出撤销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
第3看双方的责任,如果在纠纷中,用人单位应负全责,则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员工可以全部得到。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有责任,则员工只能得到仲裁、诉讼期间的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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