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在当今社会,债务人借钱不还,是我们经常碰得到的事情,那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追讨欠款呢?债务人不还钱我可以拿走他家值钱的东西抵债不?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网友提问:
欠钱不还,可以拿东西抵债不?我们是口头协议没有文件,没有合同,没有字句.现在不给钱,要把我踢掉,还差我1.2W,我可以把他东西用做抵债不?先拿走然后我电话告诉他.要么就写个字句,说XX是我拿走的 ,需要就把1.2W给我,然后东西还他 我这样做违法不?
律师解答:
2抵债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乙方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人民法院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所有的位于xx县的房屋一处,共层每层间,共计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人民法院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年月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人民法院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3拿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是否合法债务纠纷的一般都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的,但是也有些人却认为起诉太过于麻烦,便直接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来抵押相应的债务,那么拿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是否合法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应怎样救济摘要:以物抵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是不是以物抵债协议就一定有效呢?以物抵债协议被否定后应该怎样来救济呢?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华律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2011年9月10日,盛某向朱某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盛某取得款项后又出借给自己的女婿沈某。2011年11月3日,盛某与朱某签订协议,约定将登记在沈某妻子张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朱某用以抵销盛某的400万元债务,并于2011年11月4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011年12月5日,因沈某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查封了上述房屋。2014年3月2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盛某在得知沈某资金链断裂后将房屋转让给朱某,应当追缴该房屋。2015年11月30日,经司法
5浅谈劳务抵债是否可以作为履行方式劳务是指以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所谓劳务抵债,指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以劳务抵偿债务的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力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观念已为社会所认可。如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可以采用劳务抵债。笔者认为,劳务抵债可以在执行中采用,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法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中止执行,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变更履行方式。所以,劳务抵债当属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的重新约定。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二是自愿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劳务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种做法要基于双方的完全自愿,不能有外人包括执行人
6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债务人未交付抵债物债权人应如何请求履行[案情]张某2000年2月为某煤炭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宾馆制作餐椅100把,单价85元,计款8500元。某宾馆仅支付餐椅价款1000元,尚欠7500元。2001年3月,某煤炭公司与张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将所欠张某餐椅价款以焦炭13.724吨抵顶。协议达成后,张某给某煤炭公司开具了餐椅价款的收款收据,某煤炭公司给张某开具了焦炭调拨单。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张某向某煤炭公司请求交付焦炭,某煤炭公司以焦炭涨价为由不予交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煤炭公司交付焦炭13.724吨。
[分歧]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是对债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履行,则债务未得到履行,债务应继续履行债务,故张某应请求某煤炭公司支付餐椅价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某煤炭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张某向某煤炭公司开具了餐椅价款的收款收据,原债权债务已作帐目处理,即原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某煤炭公司给张某出具了焦炭调拨单,可视为形成了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请求某煤炭公司交付焦炭。
[分析]以上两种争议的焦点实际是以物抵债协议可否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七种:债务已经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
7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会与借款人约定一些以物抵债的条款,那么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物抵债的条件是怎么样的?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
8江苏法院以物抵债新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4]2号
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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