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铁路上以及轨道周边是很危险的,在横跨铁路之前应该确认安全才可通过,那要是横穿铁路被撞死,铁道部门会赔偿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小窦横穿清河附近一铁道线时,被途经此处的列车撞倒身亡。事发后,小窦父母遂将北京铁路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26万元。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虽然北京铁路局在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判决北京铁路局向窦先生夫妇赔偿16万余元。
家属:
铁路方有过错须赔偿
小窦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14年9月23日晚七点左右,他途经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时,被行至此地的列车撞倒身亡。窦先生夫妇赶到北京处理完儿子的后事,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起诉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7月17日
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10号
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管职责
8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8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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