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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工资要交税

2018-08-3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上诉人:马远生

被上诉人:沈阳市天宇化工物资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马远生持有《海员证》。据马远生的《船员服务簿》记载,马远生于1998年6月15日到天宇公司所有的“海王”轮上工作,职务为水手,于8月6日离船。天宇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致函原审法院称马远生为“船东代表”,其工资为每月700美元,伙食费每天4美元。天宇公司在《拖欠工资清单》上确认尚欠马远生工资1,260美元、劳务费90美元。但由“海王”轮船长张叶昌签字的1998年6月至8月的船员工资单和伙食费结余清单上没有马远生的名字。后“海王”轮被广州海事法院在另案中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法院保存。1998年12月18日,马远生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宇公司支付工资1,260美元、劳务费90美元、律师代理费81美元,并在拍卖“海王”轮价款中按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马远生虽然持有船员的适任证书,但本案证据表明,马远生既不是在“海王”轮上任职的船员,也不属

2船员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

小刚是一名船员,现在因为劳动纠纷特来咨询该怎么办。那么船员发生劳动纠纷一般走什么流程呢?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船员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最高法院法释[1998]24号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船员这类特殊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言,却存在例外的情况。

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同时,这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因此,当船员由于以上四项内容

3全通秀丽码头有限公司诉澳顺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聘用船员合同纠纷案

提要:涉案“船员聘用协议”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雇佣合同,而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是一种提供船员劳务供给服务的合同。此类合同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因船员操作失误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坏所产生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劳务公司负责,这样的条款不构成显失公平,是有效的合同条款。由于船员操作失误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坏所产生之责任及经济损失可能是非常巨大的,承担这种责任、风险和损失相对于劳务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或报酬来说是非常不相适应的,劳务公司同意签订这样的条款非常不明智,应当引以为戒。

〔案情〕

原告:广州全通秀丽码头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澳顺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4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流程怎么走

一般的劳动纠纷都是和单位协商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法院起诉。那么船员发生劳动纠纷也是这样吗?有什么特殊的吗?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流程怎么走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出海船员因其职业特征,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除了普通的劳动纠纷维权渠道外,还能向海事法院申请求助。

1、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可以通过船上或公司的内部程序,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问题无法在内部程序得到妥善解决时,船员可以决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务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动合同,则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5船员可否申请劳动仲裁,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

一般劳动纠纷可以申请仲裁,那么船员发生劳动纠纷后该怎么办呢?可以申请仲裁吗?向哪个部门申请呢?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船员可否申请劳动仲裁,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首先可以通过船上或公司的内部程序,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问题无法在内部程序得到妥善解决时,船员可以决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务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动合同,则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船员遇到欠薪等劳资纠纷,也会选择向海事主管机关寻求帮助。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海事部门强制干预此类纠纷的权力,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对于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服

6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

2009年12月22日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2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中签署《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

全文如下:

为维护海峡两岸渔船船员、渔船船主正当权益,促进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在符合双方各自雇用渔船船员规定下,进行近海、远洋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并对近海与远洋劳务合作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两岸船员劳务合作应通过双方各自确定的经营主体办理,并各自建立风险保证制度约束其经营主体。

三、合同要件

双方同意商定船员劳务合作合同要件。

四、权益保障

双方同意保障船员以下基本权益:

1.船员受签订合同议定的工资保护;

2.同船同职务船员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劳动保护;

3.在指定场所休息、整补或回港避险;

4.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5.往返交通费;

6.船主应履行合同的义务;

7.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7船公司办理船员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船员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职业。保险问题是船公司聘用船员时双方都很关心的问题。笔者在处理船员聘用纠纷时,发现很多船公司与船员签订的聘用协议中关于保险的条款只是简单的一句公司为船员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类似措辞。有的公司认为,有了这样的约定,如果船员在聘用期间因工发生伤亡,届时船公司协调保险公司,帮助伤者或亡者家属取得保险赔偿金,即视为公司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船公司应正确认识船员的各项保险及其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船公司应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其法定义务。

船公司直接聘用船员时,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船公司应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14年5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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