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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金追讨难探因与对策建议

2018-09-0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过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如今到了六十周岁以后,都能按月享受养老金了。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对于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和完善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死人还领养老金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冒领养老金已经成为危及社会养老金安全运行的严重问题。试以上杭县追讨冒领养老金的成功经验谈谈如何做好追讨冒领养老金工作。

  一、上杭县的经验做法

  一直以来,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上杭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将上杭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以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发放的公平、公正。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出现养老金冒领情况,福建省上杭县社保中心从2016年初开始加大力度开展了依法严厉打击养老金冒领专项整治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该中心认真排查取证,创新追讨模式。成功追讨旧案、积案9宗,共追回养老金13.71万元,追讨率81.8%,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清理存量、控制增量的目标,切实维护了基金安全。

  认真分析、理清思路,有的放矢抓追讨。上杭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经过认真分析,理清了冒领养老金现象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行为人恶意冒领,采取虚假材料,隐瞒事实;二是行为人主观无恶意,存在侥幸心理不申报或迟申报,加上认证工作不到位或认证时间差而出现多领的;大多旧案、积案属于后一种。

  停止发放养老金,上杭县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一是退休人员近亲属的主动申报或乡镇、社区的统计报表;二是2010年上线运行的网上公共信息平台比对系统;三是每年一次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未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述渠道获取信息后,立即停发养老金。但是对于已经冒领的养老金,要追讨回来却十分困难,主要原因一是丧葬费标准较低难以抵扣,行为人有攀比心理;二是取证难,很多停发人员处于四无的状况,即:无有效住址,无有效联系电话,无近亲属信息,无产权住房信息;三是具体冒领人认定难,行为人涉及配偶、子女多人,四是行为人不配合,就是联系上其近亲属大都采取回避,甚至抵触、抵赖的态度,给查处和追讨带来很大的麻烦,社保中心经常处于无奈、无果的境地。

  随着《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欺诈入刑》的出台和实施,为追讨冒领养老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上杭县以此为契机,组织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如何对冒领养老金现象进行排查取证和做好资格认证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与乡镇建立联系工作机制,2016年以来,开展入户排查取证100余起。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夯实追讨的基础。由于许多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冒领养老金是欺诈的违法行为,认为社保中心把已经死亡职工的养老金继续发到个人存折上,亲属去取钱不违法,至于审核认证职工是否健在,是社保中心的责任,因此,冒领养老金现象才会屡禁不止。为此,上杭县通过在上杭电视台《上杭新闻》栏目和上杭人社公共微信平台上设立《社保之窗》、上街下乡摆摊、编印散发宣传材料、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的LED大型显示屏上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欺诈入刑》等法律法规,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造舆论声势,增强威慑力。

  在冒领养老金的案件审理中,很多被告辨称由于负有法定职责的社保中心管理不当,未能及时尽职履行相关审核发放义务及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造成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错的情况下误领了存折的养老金。针对这种现象,上杭县社保中心把认证工作依托乡镇和社区,并把追讨工作提升到管理主体的高度来认识。追讨冒领养老金专项行动开始以来,上杭县人社局及时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社保中心、基金监督股、劳动监察股、退管办负责人为成员的追讨小组,形成了以社保退管、稽核人员为主,劳动监察、基金监督人员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格局。

  认真排查、调查取证,扎实做好追讨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是追讨冒领养老金的关键。为此,上杭县追讨小组通过协查、外调取证、询问取证等方式,对每一宗冒领案件从调查取证、文书制作,送达、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进行规范。首先,调取停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获取基本信息后,通过所在地乡镇、村或公安部门协助了解停发人员是否生存或失踪,如已死亡协助提供其配偶、子女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其次,以《限期办结告知书》形式通知其近亲属限期随带《火化证》原件到社保中心办理领取丧葬费和结算手续。第三,在其近亲属不配合不办理情况下,通过公安、殡葬或者计生部门协助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存根计生增减员台帐等原始材料复印件,掌握其死亡时间。第四,导出并计算出冒领养老金明细表和金额,再次发出《催告书》。第五,核对已故人员往年《认证表》是否存在其近亲属虚假认证。第六,通过代发银行协助出具养老金委托发放入账情况证明和冒领人签字复印件。第七,将告知、催告送达存单留存,并建立电话催告记录。

  部门联动、密切配合,确保追讨取得实效。为确保追讨工作顺利开展,该县人社局主动加强与公安、乡镇、社区、民政、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和沟通,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为开展追讨工作提供帮助。如乡镇分管领导、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合社保中心人员上门宣讲政策、阐明法律后果;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协助做好《调查笔录》;公安部门及时建立沟通机制;法院在立案上给予配合支持;其它经办机构、民政、企业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职能上协助追讨,已享受待遇的,协助暂时停发,待退返多领养老金后再给予补发。

  分类处理、创新模式,强化追讨手段。对冒领养老金案件都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确定,在执行政策、法律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针对掌握证据程度予以分类处理,对构不成犯罪的冒领案件,上杭坚持以法院诉讼立案改革为契机,探索以民事诉讼不当得利为案由,以其配偶、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效果明显。该县上半年的6起诉讼案件中,5起被告就在开庭前主动要求调解并退返多领养老金。例:张某某三兄弟不久前主动前往上杭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退回多领的其母养老金38143元,于是上杭县社保中心向县法院才溪法庭递交了原诉张某某三兄弟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撤诉申请书。事情是这样的,张某某三兄弟的母亲谢某原系退休职工,每月由上杭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将养老金汇入谢某的银行存折,2009年9月,县社保中心因无法联系谢某,且其亲属未能提供生存认证,故对其停发养老金。2013年6月,经省公安厅、审计厅反馈的信息,社保中心方知谢某早在2006年1月就已死亡,于是,县社保中心立即向张某某三兄弟发出《关于追缴多领养老金的通知》,此后,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登门做张某某三兄弟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尽快退回多领的养老金,但张某某三兄弟就是置之不理。2016年5月9日,县社保中心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三兄弟退回多领的养老金38143元。县法院才溪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来到张某某三兄弟家,向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法官的耐心说服劝导下,张氏三兄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退回了多领的养老金。

  二、存在问题

  从上杭追讨工作的实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家属普遍认为没有反馈死亡信息的义务,不可能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就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停发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情,只要养老金发放到帐户上,作为亲属去领并不违法;二是对于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每年要组织人员到外地去调查认证难度大、成本大、成效差,甚至无功而返;三是认证工作经费不足;四是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以及民政、银行等部门没有形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三、对策和建议

  明晰责任义务,加大处罚力度。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第88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得养老金冒领问题的处理开始有法可依,也从立法上明确了各部门的防冒领工作的职责和义务。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的司法解释,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更是使冒领养老金入刑。因此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司法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该问题,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加大处罚力度,而不应再消极懈怠。同时利用法律的震慑作用,使企图冒领骗取养老金者,望而却步。对于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机关各自的职责、义务和证据材料应明确。建议尽快出台已失踪多年,经反复多次做其近亲属的工作,仍拒绝办理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细则。

  规范经办机构操作规程,防控业务风险。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都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各级人社局必须要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条规进行业务管理和操作。在信息平台上严格按照权限设置操作,互相制约,严格审核。另外做好系统维护管理、数据安全备份、系统权限管理、财务与业务衔接等工作,相互核对纠错,相互制约。通过以上手段,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此外,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应增加追讨回冒领养老金冲销模块和打印冒领养老金明细表功能。

  加强部门联系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民政殡葬、公安户籍管理、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全省社保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与殡葬部门的配合,准确传输死亡人员信息,勤与医院,医保中心、公安联系,及时掌握数据,可以进行月月比对,发现退休死亡人员,及时采取暂停发放措施。通过实践效果非常好,建议尽快实现全国联网进行信息比对。完善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尽快建立退休人员配偶、子女信息。如:称谓、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应将离退休人员家属反馈死亡信息的义务和经办机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账户并予以扣划冒领资金列入《条例》。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LED等各种新闻媒体,编印散发宣传材料,上街下乡摆摊宣传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全面营造讲诚信、守公德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和家属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冒领养老金是可耻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拨给专项经费支持,为追讨工作提供保障。防止和堵塞养老金冒领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没有专项经费的支持,养老金资格认证、社区管理机制、各部门加强沟通等措施都无从谈起。所以希望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设立专项经费,以便于开展工作。应为殡仪馆火葬场提供一台电脑,让其工作人员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减员名单,以防止其家属没有及时来办理减员。应为各社区居委会提供电脑,让他们利用电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联系与沟通,帮助社区无从业经历的老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将退休人员减员信息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到月月比对,天天核对。真正达到一举两得,事半功倍。另外,应尽快配备人脸识别验证系统。

  建立社区管理机制,加强群众监督。社区是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最基层单位,社区工作人员是最直接和离退休人员打交道的,很清楚哪家有红白喜事。以离退休人员居住的社区为单位,聘请若干名党性强、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老同志做监管员,当离退休人员情况发生变动时能及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冒领问题第一时间举报制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冒领养老金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追回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退管机构工作人员,按追回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机制的形成,必将大大提高群众和工作人员反冒领养老金的积极性。对于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认证困难的问题,建议实行异地认证的方式,要求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按时提交《异地安置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对未按要求认证人员实行养老金暂停发放。整合资源,建立异地协查机制,委托当地经办机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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