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小芳是某单位的销售员,2014年3月怀孕,因为小芳与男朋友都已经是大龄青年,彼此都非常珍惜这个小生命的到来,但自己与男朋友都是外地人,又一心忙于工作,还没有来得及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未婚先孕的情形。现为了孩子,小芳想知道:根据自己的情况是否能够享受产假?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条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可见,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无论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休产假,用人单位都应该批准。
本案中,小芳完全可以休产假,其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其休产假的权利。但鉴于小芳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比如: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生育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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