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近日,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旨在增强全省广大公务员责任意识和权力意识,规范公务员的职责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公共权力。该《办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湖北省公务员管理进一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办法》共五章32条,包括总则、履职问责情形、履职问责方式与适用、履职问责程序、附则。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规定了应予履职问责的三类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具体规定了15项问责情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此外,《办法》还对履职问责的实施主体、程序、申诉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责力度不够,部分公务员表现出业务不精、能力不强、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辄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不问责、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办法》的实施,将加强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直指积弊,治庸治懒,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问责追究机制,为打造一支高效、守法、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公务员队伍,为优化湖北省发展环境,塑造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五个湖北建设和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制度保障。
据了解,2009年该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目前全省各层级各岗位公务员均已制定相应的《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2011年,该省印发《关于健全履责机制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对公务员履职履责过程进行管理。而今《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确责、履责、问责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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