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介绍】2014年7月,黄梅劳动保障监察局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某服装加工厂王某存在年龄偏小的嫌疑,我们马上立案调查。 通过查阅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以及王某身份证件,和询问王某同班组工友,查实王某还未满16周岁。随后,黄梅劳动保障监察局对王某本人、服装加工厂老板、王某工友都分别做了认真详尽的笔录。并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5000元,并责令进行整改,将童工遣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的行政处理。 【案件评析】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认真查验被聘人员身份证件。该单位在招聘员工中没有认真核查身份证件,放松了把好人员入口关,导致踩上了法律红线,必须承担使用童工的违法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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