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年近花甲,失去右臂的伤残职工基本生活如何得到保障?是选择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争取更大的利益,还是选择牺牲少量的利益通过调解来换取案件的快速处理?这的确是一个很难抉择的选择题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仲裁办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不仅为受伤职工获得伤残待遇28.5万元,还解决了伤残职工基本的生活收入来源,为受伤老人解决了康复后的后顾之忧。
该县农民工何某在一家陶瓷加工厂务工,2013年5月14日,何某在清理机器时,不慎被传送带将扫把和右手的衣袖卷入机器中,顷刻之间何某的右肢被卷入机器并被碾碎。何某随即被送往该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特别严重,该院建议转院至江西省九江市171医院。在前往171医院的途中,因何某陷入病危,又被迫返回黄梅县中医医院进行急救。后经诊断为:右手上臂毁损,右锁骨、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血胸。厂方全额支付了何某的医药费,但双方对于工伤待遇的支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何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该县仲裁办提出仲裁申请,该办工作人员在接到仲裁申请后进一步了解到,何某年近花甲,且没有参加社会保险,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待遇。何某每月仅靠其在某陶瓷厂的工资生活,妻子每月也只有微薄的收入,根本无法支撑何某的后续治疗和今后两位老人的生活。何某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女也早已成家立业,无法照顾何某和妻子的生活。
该县仲裁办在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何某伤情严重,予以特事特办,快速立案。在庭审中,厂方对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无异议。随即,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何某的受伤事实被认定为工伤之后,该县仲裁办工作人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工伤待遇的支付预期相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该案调解被搁浅。工作人员考虑到当事人需要继续治疗,且做出裁决之后用人单位可能继续通过程序来耗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不利,该办决定再做做当事人和厂方的工作。于是该办工作人员到访申诉人何某家中,通过向何某陈述调解与裁决的利与弊,并承诺一定依法依规为何某争取最大的利益。何某向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调解,因在该厂从事劳动多年,也受到厂方老板的关心照顾,且受伤后老板以最快的速度送其前往医院,没有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才因此得以保全性命,在治疗过程中厂方并没有拖欠医疗费及生活费用,善良的老人还感念在心,只不过自身确实需要一笔费用来支撑自己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不得已才走上诉讼之路。
针对这种情况,该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考虑到何某的后续生活收入来源问题,提出厂方不应与何某解除劳动关系,希望厂方在何某康复后安排其做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工作,以解决申诉人何某的基本生活问题的调解方案。该办工作人员再次对厂方负责人讲解和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并耐心细致地向其阐述利害关系,厂方最终同意仲裁办工作人员调解意见,即向何某支付工伤赔偿款28.5万元,并承诺何某康复后依旧在该厂从事简单的工作。至此,该案顺利结案,情与法得以两全。何某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厂方也没有失去一位称职老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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