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的权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2、拥有知情权。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享有监督举报权。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
2养老金保险一、养老保险基金怎么缴纳、注意什么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应在支出户中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不足时,由财政专户予以拨付,其余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确保基金的安全。
2、企业不得拒绝、少数、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主管部门对拖欠、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责令其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6、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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