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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效力,格式合同的定义

2018-09-1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为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从形式上,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实践中,由于格式合同在缔约上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而被广泛应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水电供应、交通运输、通讯、能源供应等等各个领域均广泛使用。

2、从实质上,格式合同的双方从理念上法律地位平等,但往往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处于垄断地位、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则居于附从地位,对于使用人提出的格式条款并无或欠缺实际磋商交涉的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

3、从性质上,格式合同是合同类型的一种,具备合同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双方虽然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它仍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对方仍然有表达自己意思对格式条款予以承诺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提

2格式合同的效力

格式合同效力如何,在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具体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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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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