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8月中旬,湖北省黄梅县一工伤45年的65岁未婚三级伤残老妇与黄梅县刘佐乡政府关于生活费支付的争议得以调处,申诉人每月仅领取70元生活费问题也随着申诉人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得到调整,基本解决了申诉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也使申诉人多年来的意愿得以圆梦。 案由:申诉人毛安枝,女,65岁,黄梅县刘佐乡人,系原黄梅县刘佐公社五七加工厂职工。1968年11月在工作期间双手被机械绞伤,后被安排到刘佐公社开广播。1985年12月刘佐乡政府与段窑乡人民政府协商共同支付申诉人的误工工资、医疗费。1987年撤区建乡,被诉人决定将申诉人辞退回家,但每月支付工资50元。1999年,被诉人向原劳动局申请对申诉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00年元月,原县劳动局对申诉人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并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并向被诉人下达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但被诉人未按通知书要求支付申诉人伤残待遇,而是每月支付70元生活费给申诉人,直至2013年5月。此后,申诉人多年多次进行逐级上访,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申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弱女子,19时候因工导致三级伤残,无法成家,至今孤身一人,经济无任何来源,生活完全靠相邻接济和照顾,只有被诉人每月支付的70元生活费来维系生活。 无奈情况下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被诉人作为一级党委、政府予以关心、关注申诉人,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使申诉人能得到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调处结果:本案申诉人于2009年便到原劳动局及仲裁办反映情况,但未提出申诉。鉴于申诉人个案特别突出的问题,适时仲裁办工作人员便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时任刘佐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也作出了承诺,表示一定将问题解决好。但之后一直未得到双方的回复,仲裁办工作人员即认为争议得以解决。2012年3月,申诉人又来到仲裁办反映情况,说明被诉人领导已调动,问题未得到落实,于是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多年来的工资差额,要求被诉人为其办理五七工进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黄梅县仲裁委受案后,组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庭审了解了申诉人的详细情况,被诉人对申诉人提出的诉求也表示愿意协调处理。经过近一年多三十余次的协调,申诉人历时五年的诉求最终得以解决,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现阶段,申诉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777.23元、五保补贴166.70元,计943.93元,另被诉人每年给予申诉人补助400元,使申诉人基本生活和就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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