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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刻意误读“人没死不算工伤”

2018-09-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本人从事工伤保险工作多年,现仍在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工作,也算专业人士。对热议的人没死不算工伤,感到有必要进行澄清。  15日,媒体报道哈尔滨市香坊区环卫劳模张志娟在岗突发脑溢血无钱治疗,其所在单位称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民热议。16日下午,张志娟所在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独家专访,回应网民关切。  看完报道后,本人认为有必要说明以下几点:  1、人没死不算工伤于法有据。人没死不算工伤,此话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一种解读,如此理解完全正确,人没死应不是工伤,这是国家法规明文规定的。此条文的前身为1996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时,曾经对该条文的更改进行讨论,但最终确定了现行的条例规定。既然已经形成法规,就必须遵守,现在讨论该条文,只能是炒冷饭,于事无补。  2、工伤同非工伤的待遇差别。为什么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和职工将很多伤亡、疾病往工伤上靠,主要还在于工伤同非工伤的待遇差别较大。一是医疗费用差别。工伤保险是全额报销,医疗保险等是差额报销,如果医疗费用较大的话,差别很大。二是医疗费用具体内容差别。医疗保险很多药品、项目必须自费,工伤保险项目、药品范围更广。三是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工伤则需职工自己承担。四是工伤有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亡故的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而非工伤则要么没有,要么标准很低。五是工伤有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非工伤的医疗期时间规定较短,且医疗期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标准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六是长期待遇不同。工伤如无法工作,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非工伤如无法工作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其它待遇。总之,工伤同非工伤待遇差别较大,如张志娟之类情况,差别更为巨大。故很多时候,职工更愿意配合用人单位,将伤病等各种情况,往工伤上靠。  3、刻意误读,意欲仍为。用人单位在明知国家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仍强调工伤,避而不谈其它,用意无非有三:一是推卸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不只有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在明知国家法规不可能认定其工伤的情况下,仍只谈工伤,就是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二是转嫁矛盾。在职工已经患病不起,有可能产生后续各项费用的情况下,引导职工及不明真相群众只谈工伤,将单位同职工的矛盾引向职工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群众同政府的矛盾,不是一种以人为本、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为后续的其它不道德行为做准备。以张志娟情况来看,其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包袱,在其否定了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名正言顺地降低其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强烈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再纠缠工伤了,尽快回到现实中来,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为张志娟的后续医疗、生活做好安排。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法规只是一个最低的道德标准,用人单位在遵守强制规定的前提下,还应落实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立补充保险、改善单位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软性规定,从而真正实现张志娟类问题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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