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为有效破解租赁场地经营企业欠薪难题,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慈溪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中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要求,市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凡有租用他人厂房、场地或者设备经营的,以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以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资金为基数,按注册资金数额的10%缴纳,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这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情况时,在责令其限期付清职工工资未果,逾期仍未付清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可直接从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被拖欠和克扣的职工工资。该实施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被用于支付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后,用人单位必须在20日内追加等额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其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内的数额不低于规定的额度。 下一步,该市将积极做好该项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监管力度,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确保此项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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