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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内容

2018-09-1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裁判要旨:

竞业禁止义务作为忠实义务的重要派生义务,在制约董事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正确理解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保障公司利益、董事经济自由权二者之间的平衡。

案情:

2005年1月24日原告福建亚通公司与福耀公司、伟升有限公司共同合资成立本案第三人宝通公司,从事生产、销售PE双壁波纹管、PVC/PE塑钢复合缠绕管及带材等业务,被告刘道敏在该公司任董事长,黄珊珊任董事。2005年7月27日三方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公司业务区域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否则对本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2005年12月26日经三方股东协商,对宝通公司进行清算,停止经营活动。

2005年7月26日被告黄珊珊与福敏实业公司共同组建新公司富裕管业,黄珊珊担任经理,该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宝通公司相同。2005年9月被告刘道敏以房产投资400万元,成为富裕管业股东,占37%的股份,

2竞业禁止内容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不竞业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3.1.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4条和第115条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与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非经其它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执行业务之股东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与公司同类之行为。”该法第108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也受此限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执行业务,亦负不竞业义务。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但境外立法关于股东的不竞业义务的规定,仍有借鉴意义。

3.1.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间的关系引起的。对此,两大法系采用不同的学说。一种是英美法系的信托说和代理说。英美法系的信托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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