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胡某于2002年1月与某市有限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并在一重要技术岗位上任职。任职期间,胡某与公司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胡某离职后三年时间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协议中没有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2004年底胡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即跳槽到本市另一家同类企业任职。公司遂以胡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经劳动仲裁后,胡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其不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10万元。
诉讼中,双方围绕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胡某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应
2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不竞业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3.1.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4条和第115条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与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非经其它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执行业务之股东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与公司同类之行为。”该法第108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也受此限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执行业务,亦负不竞业义务。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系由董事执行业务,故无必要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但境外立法关于股东的不竞业义务的规定,仍有借鉴意义。
3.1.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说,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间的关系引起的。对此,两大法系采用不同的学说。一种是英美法系的信托说和代理说。英美法系的信托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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