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7月4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电视会议。山东省决定,自7月1日起,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到年底前实现全省全覆盖。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曹县对会议精神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贯彻。 个人缴费分10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个人缴费部分,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多缴费将给予适当鼓励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由省级财政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补助。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年满60可按月领钱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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