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提出保全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中强制措施。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且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受理仲裁申请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要经过当事人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3什么是仲裁证据保全什么是仲裁证据保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要经过当事人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损坏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采取证据保全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不能自己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力,只能委托人民法院进行。
4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前或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隐匿、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某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物,冻结被保全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户,等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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