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已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证人不出庭导致某些案件的关键事实无法得到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对于实体公正和正义的价值追求,针对这个问题,许多学者开出的“药方”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对于这个设想是否合乎法理暂且不论,我们可以先对现有的法律规定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里所说的“义务”能不能理解为个人对国家所负的法律义务,即能不能理解为一项公法义务?我国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主流倾向认为证人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所尽的义务,尽管有个别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和不满,但是声音非常微弱,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证人到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主导地位。①如果是确立了作证是公法义务,即具有强制性的义务,那么对于违反该义务,《民事诉讼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以保障证人切实履行作证义务呢?难道仅仅是立法的一个盲点吗?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证人有出庭作证义务 特定情形也可以书证作证证人出庭作证之法定义务由来已久,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早已明确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此规定之必要性显而易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其亲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而且,只有其出庭作证,当事人才能对其展开询问与反询问,以便质证能够充分而深入地进行。如果证人仅仅向法庭提供书面证言,则一旦对方当事...
3证人作证义务的特免权如果父亲不小心目睹了儿子犯罪的过程,而检察官希望他作为控方证人,在法庭上指认自己的孩子,他是否有权拒绝?中国的法律答案是:不行。因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提倡的是大义灭亲。而按西方的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援引法律中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理直气壮地拒绝检察官的要求。从上面的二种不同的结果看,这里涉及一个明显的法律问题。为此,笔者就证人作证义务特免权的问题,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基本慨念
证人作证特免权又称证人特权、证人免证权、证人拒证权,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公民享有的拒绝作证或制止他人作证的权利。所谓特权是指基于自己身份、地位或者是职务而取得的特别的权益或豁免权,即在调查程序中
4职工保密义务与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公司与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往往约定职工在职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我作为代理律师参与此类案件审理,该案涉及职工保守商业秘密和证人出庭作证两项义务的竟合。
2003年4月,某设备公司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04年11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上述几份文件约定陈女士在离职之后三年内负有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设备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04年末设备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前职工吉某诉诸于法院。05年9月该案开庭审理,陈女士作为吉某方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败诉。事后,设备公司以陈女士将不正当竞争案的秘密信息及证言泄密为由不再向其支付补偿金。为此陈女士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设备公司违约,应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女士违约并不履行仲裁裁决。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焦点在于陈女士出庭作证行为及证言是否违背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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