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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工龄

2018-09-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工龄工资的实施办法

  1、将员工总工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社会工龄,即员工非本企业的工作年数;二是企业工龄,即员工为本企业工作的年数。  员工的总工龄=社会工龄+企业工龄  2、对社会工龄,制定线型分配政策;对企业工龄,根据员工职业生涯抛物线的贡献规律,按不同年限分阶段执行不同分配标准。

2留守童工

留守童工

  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留守儿童。早有专家曾总结分析,留守儿童由于生活在一个特殊的成长环境里,因而出现了一系列的“留守儿童综合症”:一些儿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祖父母等亲属或因年长、或因经济生活等多种原因无法认真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的情况随时可见,儿童在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

然而在一些地区,这些留守儿童却被利用为廉价劳动力,从而变成了留守童工。

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罪名是按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规定新增设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刑法244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刑法244条之一。本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并实施了以下行为:  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  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本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行为人有以上3种情形之一,就成立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应知是不满16周岁的人而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

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规定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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