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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争议

2018-09-2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企业与职工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有一定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是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是指政府授权的部门对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第五条仲裁人才流动争议,必须坚持有利于人才合理分布,有利于发挥人才作用和实事求是、自愿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二章仲裁机构

第七条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机关,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五人或七人组成,主任由同级政府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02-23生效日期:2009-02-23发布部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莆政办[2009]4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特制定《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机关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

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规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发布

第四条 考试信息应在同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五条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布考试信息之日与开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条考试信息应包括:工作程序、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考试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成绩构成、成绩公布和查询、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办法等。录用类考试还应与公告同时公布录用方案和所

3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4-27生效日期:2000-04-27发布部门:人事部、卫生部、中共中央发布文号:人发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厅、卫生厅,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需求,稳步进行了各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

4吉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有关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调动、录用、聘用、辞职、辞退等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第三条仲裁人才流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和省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则,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人才合理分布和使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重调解,公正处理。

第四条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市地级政府以上人事部门,负责审理本级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行区域管辖:  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理本辖区内跨县的以及市直属单位的人才流动争议;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理省内跨地区的以及省直、国家部委驻省内单位人才流动争议。

第七条下级人事部门对辖区内的争议案件,可以申请上级人事部门处理;上级人事部门有权向下级人事部门交办案件,有权直接受理下级人事部门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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