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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2018-09-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2最新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摘要:最新女职工权益保障法还是沿用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的《女职工权益保障法》规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最新女工产假规定

【摘要】产假对于广大女职工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国家法律对女职工的产假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呢?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务院法制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4最新产假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2012年最新产假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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