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随着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的出现,现代国家不再仅是消极的守夜人,而是积极的福利提供者。依照福斯多夫的生存照顾理论,[28]国家有义务提供公共服务,公民有权利使用公共设施。若国家怠于履行这种义务或管理不善,给利用者造成损害,国家自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考虑已与时代格格不入。国家赔偿责任不仅限于权力行为,也应包括非权力行为。况且,当前对权力的认识也正在发展,认为权力的本质不是传统所谓的强制力而是一种影响力,凡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都属于权力行为。鉴于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而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通常都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29]与利用者间往往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且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特殊侵权的规定不能涵盖所有的公有公共设施,况且国家赔偿法适用严格归责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故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其调整范围。当然并不是所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都应由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公法责任。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解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如铁路致害、邮政设施致害分别适用《铁路法》第58条和《邮政法》第5章。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30]中关于设置、管理的瑕疵,笔者倾向于折衷说。主观说以安全确保义务或事故防止义务的违反作为瑕疵成立的条件,这种过错主义归责原则造成受害人举证的困难,不利于对受害人的
2各国农村伤残赔偿标准日本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经历了一个从受民法调整到受国家赔偿法调整的历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首次确立于德岛游动圆棒案件。[13]该案通过适用《民法》以判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但其范围、理论构成却没有得以确立。1947年,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这种国家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基于公共营造物设置管理瑕疵之损害赔偿责任,求偿权因道路、河川或其...
3城市与农村伤残赔偿标准区别1988年7月15日,一男子在下班回家途中,遇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被砸中头部身亡。事故原因是路旁树木虫害严重,部分枯死已达三年之久,经上级批准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文件,而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法院认定: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该段公路护路树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其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虫害蛀朽的护路树一年有余的时间内,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有不可推脱的过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①]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向原告王烈风支付损害赔偿金。通过此案在司法中正式确立了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以过错主义归责、适用民法的原则。[②]
时隔九年,某公司驾驶员缴纳公路管理费后驶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途中因避让前方一捆塑料编织布撞上护栏,造成一死三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而被告辩称,事发当日,高速公路管理处巡查道路7次,已尽安全维护义
4农村伤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五至十年。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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