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末也没休息。更让员工不满的是,加班费每小时只有3块钱。”市民邓先生日前向本报投诉。邓先生说,工厂员工的基本工资是700元,加上其他补贴有1000元,但工厂只按每小时3块钱的标准发放加班费,非常不合理。
昨日,联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该工厂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可保留证据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于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员工先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而国定假日则按工资的300%发放。
该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加班凭证。很多劳动者跑去申请劳动仲裁,却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加班。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劳动者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考虑使用录音、书面
2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当事人超过六十日的期限提出仲裁申请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是提起劳动仲裁最大的风险之一。那么,法律是否有可以中断、中止或者延长该期限的规定呢?
在这里首先应该明确是什么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或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止是指在诉
3劳动仲裁审理期限缩短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 “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此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为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处理周期长的问题,新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新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新法还作出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4劳动仲裁时效应从何时算起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3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某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2月公司接到员工举报,反映张某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公司经调查证实后向张某指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就根据规定予以解除合同。张某辩解无力,就丢下一句话:“你们看着办吧”。公司3月底交给张某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签字,一份给张某,一份留存公司。
张某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就离开了公司。但公司人事经理却忘了给张某开具退工单,直至6月初经张某催促,人事部才开具了退工单。
7月底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庭审调查
庭审中,某服装公司辩称其在2006年3月底已告知张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某在2006年7月底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张某则认为,他是拿到退工单后才申请仲裁的,没有退工单说明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时效应当从拿到退工单之日起算。
5南京工资仲裁时效有新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日从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获悉,今后涉及工资争议的仲裁案件,申诉时效将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计算,向后推延60天时间,过期不申诉的,将不予受理。
据介绍,很多职工都知道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为60天,可不确定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一旦超过了申诉时效,那么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根据仲裁部门作出的新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该规定是对工资争议发生之日即工资争议申诉时效起算日期所作的具体界定,也是认定工资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关键问题。
另外,在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案件中,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亦有责任
6关于仲裁时效问题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退还我与建设银行于2001年3月签订的银行贷款协议。
2 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房租损失和退还配套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1年4月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购买**佳园B4-2-402住房一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上述合同和协议,是因为被申请人承诺银行贷款手续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办理,如果贷款发生问题可以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1年8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银行不同意给申请人贷款。于是申请人提出退房,被申请人不同意退房,称退房要交纳20%的违约金。申请人提出将合同的按揭购买改成一次性付清房款,被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被申请人认为银行不同意给申请人贷款的原因是贷款年限短。申请人表示,只要能贷到款,1-30年之内多少年都可以,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贷款的补充材料。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贷到款。被申请人称银行不同意贷款的理由是贷款必须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
申请人曾反复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银行按揭贷款协议],被申请人先是说,贷款协议已经失效申请人要它没有用,后来又说贷款协议在银行与被申请人无关。在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协议]时,申请人预付了办理抵押贷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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