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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护法相关法律问题

2018-09-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妇女团体可以说是社会中的弱势团体,那么在婚姻法中有没有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如果有那是什么。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婚姻法》对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

2我国继承法对妇女继承权保护有什么规定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据此也就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下对妇女继承权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从法律的规定到现实的实现是存有距离的。由于旧有观念的影响,封建意识的存在,导致法律现实执行力度不够,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在对我国妇女继承权现状进行分析,并在研究我国继承法有关妇女继承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究如何保护我国妇女继承权,以实现妇人格与男子真正法律上的平等。

一、妇女继承权侵害的现状的展开

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侵害在现实社会中较为普遍和突出:

剥夺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

3国家法律对于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4从“邓玉娇案”谈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邓玉娇案”引发的妇女人身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

轰动一时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还未平息,一波又起。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三位官员酒后陪他人到当地的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特殊服务,在要求该宾馆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后,与邓玉娇发生冲突,邓玉娇情急之下,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把三位官员刺伤,其中一名官员因为被刺中要害,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局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并将邓玉娇拘捕,霎时引起了公众的轰动,人们把愤怒的矛头指向政府官员的腐败作风的同时,纷纷发起了“拯救”“烈女”邓玉娇的行动,还引出了一出为邓玉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为邓玉娇的遭遇,抱头痛苦”的悲痛一幕。

当人们纠缠在邓玉娇的罪与非罪的时候,却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妇女权益的沉痛思考。在邓玉娇案中,邓玉娇为什么要去刺杀政府官员?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政府官员吗?显然不是。在媒体反映的事实来看,邓玉娇实际上已经

5中国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趋于严重

新华网消息:据德国《南德意志报》10月28日报道,今年秋天,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和部委几乎只招收男性。在大学校园和网络论坛里,女生们抱怨劳动市场“对女性的歧视日益严重”。许多中国女性突然发觉,尽管她们上了大学并且成绩优异,但是仍然无望得到一个职位。

在港口城市天津,25岁的刘左林10月11日体验到了这种歧视。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代表到南开大学校园招聘新员工。这样的招聘方式在中国很普遍。刘左林早晨6点就起床,化了妆并认真挑选了服装。国有企业是热门单位。刘左林的专业是应用光学,和核电企业的需求正好对口。“但当我挤到招聘展台前时,他们告诉我最好到别处试一试。我立刻就意识到,这是因为我的性别。去年他们几乎就只招收男生,”刘说。在这几周,很多大学校园里都上演了类似的一幕。

像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名牌大学的女学生都抱怨说,部委和中央有关部门都不愿意接收女生的求职申请。一名遭到某部委断然拒绝的女生说,该部委招聘人员当面对她说:“你太矮了,我们只要1.65米以上的女生。”

这是中国多年来就能观察到、且现在因为经济危机显然加重的一种趋势:如果说中国大型国有企业或部委还想聘用女性的话,那也只会给她们安排工资待遇差的简单工作。人们默认的共识是:女职工越来越只是男职工的“结

6谁来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

今天一位妇女和孩子遭到丈夫的殴打。她自己称,在近个月内被丈夫殴打了9次,丈夫还采用脱光衣服不许睡觉、强迫喝酒至酒精中毒等多种手段进行摧残。

家庭暴力触目惊心,轻者拳打脚踢,造成鼻青脸肿、眼出血、耳膜穿孔,重者使用棍棒毒打、针扎、用刀剜眼、割鼻、砍手、剁脚、毁容、碎尸等,十分残忍。 可怜的妇女在操持家庭的同时,还要遭受肉体的痛苦。其主要原因是少数男人的思想观念存在严重的偏差:不少丈夫把妻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产品,想打就打,想骂就骂。道德文化素质低,多数受害者往往是逆来顺受,加之“家丑不可外扬”思想作祟,使得施暴者有恃无恐,越演越烈。有的受害者在忍无可忍之时,不是求助于法律,要么自杀以求解脱,要么“以暴制暴”,酿成恶性案件,由受害人变成阶下囚。

虽然我国制定了有关法律,但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太难,“什么是暴力”?某天被丈夫打个耳光如果不算暴力,那么每天被打个耳光又算不算暴力?

现有的《婚姻法》等法律已确立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关系,完全可以调解这些矛盾,比如受了虐待、侮辱或者恐吓,你可以选择离婚,也可以选择起诉,这些都有现成的法律依据,都可以治罪。 但调解管用吗?离婚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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