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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新政策

2018-09-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笔转业费用,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作了回答。

章某于1996年9月应征入伍,2003年底转业。其间于2002年10月11日与王某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即分居生活。2004年5月章某曾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缓和,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查知,全军区转业干部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相同,主要有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按章某的兵龄和军衔,安家补助费应算4个月的基本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700元,计2800元;生活补助费按3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计2100元;住房公积金从提干时起算,每年350元,计算至转业时止;住房补贴从2000年开始计算,每月280元。6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同时,判决章某酌情给付王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25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㈠一方的婚前财产;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㈣一

2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

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从报到之月起应执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

分配到执行省等级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就近就高接近正级套入正级,接近副级套入副级。

分配到执行省岗位技能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减去本人原军龄工资,再减去所在企业职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增值税吗?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通知生效前,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通知没有涉及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缴增值税的问题。因此,不能免缴增值税,而应当依法纳税。

4个人遗产:复员转业军人死亡后转业费是否属个人遗产

高某于1985年参军,1991年与戴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994年,高某在抢险救灾中受伤,同年5 月,高某由部队转业回家乡在一企业任职。其转业回家时,带回转业费5000元,医疗费20000元。1995年,高某因车祸死亡,死亡时,其由部队转业带 回的25000元已因家庭共同开支花去18000元,余7000元。

在分割其遗产时,高某父母认为,高某由部队带回的25000元应属于高某的个人财产, 其死后应全部作为高某的遗产由其与戴某及高某之子四人继承,对已经花去的18000元,要求戴某作价补偿。戴某则认为,该笔费用,一直是用于家庭共同开 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由部队带回的25000元目前还剩余7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自己占有50%的份额,因此认为,高某留下的遗产 只有3500元。双方僵持不下,一直不能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由部队带回的转业费、医疗费属于高某的个人财产,其死后应全部作为其遗产,由高某父母、戴某和高某之子四人继承,其中18000元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该部分只能按家庭共有财产对待,高某父

5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确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各个历史时期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这里只把1996年军转干部工资套改办法介绍给大家。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职务工资办法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工资档次,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套改职务工资。套改职务工资后低于95年转业到地方的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的,可按同类人员现在...

6军人转业身份证怎么办

普通公民办理身份证,一般带上户口本去派出所就可以办理了。但是,军人转业身份证怎么办?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军人转业身份证办理流程:

1、到接收单位报道:→开报到证明。

2、军转办:开接收单位行政关系、公安分局的入户介绍信。

3、接收单位:将军转办开的“行政介绍信和部队开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一起交给接收单位→开户口卡内容的证明信。

7转业军人离婚的规定

转业军人离婚走的是一般的离婚程序,但是对于转业军人的补贴和转业费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呢?请阅读由整理编辑的下文。

转业军人离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8军人转业费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转业费离婚怎么分割?

军人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但军嫂在后方也作出不少牺牲,比一般家庭妇女要吃更多的苦,流更多的汗。因此,对这笔费用应否有她们的份额一直存在争议。那么,军人转业费离婚怎么分割?军人转业费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一起看看下文吧!

一、军人转业费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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