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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18-09-2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李某系建筑公司工人,2010年9月18日,在工地的脚手架上施工时,因脚踏空从脚手架上摔下。事发后李某只觉得腿部微痛,没在意,但第二天早晨,李某却已经无法站立,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小腿骨折。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但公司认为李某受伤后没有向公司及时申报,其受伤可能是回家后自己造成的,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无奈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确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因李某没有及时申报,这就涉及双方如何举

2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

3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讲课人:罗如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谁存证谁举证”相结合的原则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方面...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方面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劳动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管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二是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文本必然有两份这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虽然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全部自己保管,不交劳动者。很多用人单位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

5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正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后各自存在着相关的利益与责任,因此劳动者有权提出以维护自己身体健康权益的权利,这是符合: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只要劳动者主观认为其身体健康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侵害即可向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的诊断,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要特别的限制。而要使权利变为法律规定的权益,就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裁定,就必须向诊断机构必要的资料,这基本上是职业病诊断的起点。因此劳动者有提出职业病诊断的权利和对自己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单人单位相对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有法定的举证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而这个法定的举证责任的权利要得到公平、公正的行使,就必须设在职业病诊断受理之始。

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以下由一个典型案件来说明职业病诊断的受理的程序设置必须符合公正、公正、公开、符合规定特别规定的必要性。

6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原系原告中国A银行邓州支行的办公室主任,1994年春兼任原告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后根据上级要求,劳动服务公司与原告脱钩,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出任脱钩后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1995年秋,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被告自此未到原告处上班。1997年6月原告开始停发被告工资,并停办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1996年12月,原告以邓A银发〔19...

7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又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和对于证据的控制等因素,法律规定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担了更多、更大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1、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且规定,仲裁庭可以指定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的期限,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其掌握和管理的诸如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证据,均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和执行;相关证据不仅要有,而且要齐全,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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