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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劳务费

2018-09-2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截留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目前诸多企业热衷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可谓优势多多。一是企业用人机动灵活,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负责;二是减少企业处理人事劳动纠纷的麻烦,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纠纷应该由派遣公司来解决。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吗,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企业要想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要选择合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选择非法的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合法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线要求。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

3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用工者未上保险需担责

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用工者未上保险需担责

小王今年年初进入一家设备厂当工人。5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手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费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以便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人,而是来自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原来,小王当初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这家设备厂工作。

小王又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承认与小王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提出他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但设备厂没有为小王缴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由设备厂负责

4新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未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12月3日,新疆都市报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至各地、州、市人社局,以及各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通知》对工商注册、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等8方面问题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先行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证》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过,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方面,用工单位如果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需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

5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追偿权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追偿权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派遣服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对于扩大就业、节约企业用人成本和管理成本具有双重意义。本文仅从用工单位角度出发,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谈一点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

6劳务派遣用工有更严格的法律规范 解读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7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裁定或判决双方的连带责任呢?

笔者认为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都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而且也再次强调了双方的法律责任.即侵害劳务派遣工利益的或给派遣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连带赔偿责任如何来认定,笔者举例来说明。

例:劳动者被派遣到A单位,A单位因劳动者违规操作将其于2008年12月4日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此后就一直没到A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上班,而劳务派遣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工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

8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划定10%红线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负责人。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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