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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个人所得税

2018-09-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加强征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在收入分析、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多次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通报表扬。这一成绩的取得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现将利息税有关工作通报如下:

一、基本收入情况

2007年度,全省利息税收入累计入库34.36亿元,同比增长13.87%,增收4.18亿元;不含青岛,利息税收入累计入库29.24亿元,同比增长13.68%,增收3.5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52%。利息税收入额前五名的地区为:烟台41149万元;济南39213万元;潍坊30141万元;淄博24127万元;济宁21753万元;利息税收入增幅前五名的地区为:枣庄21.12%;莱芜20.43%;泰安18.97%;德州17.69%;东营16.92%。

2008年1季度,利息税收入累计入库7.48亿元,同比增长-19.60%,减收1.82亿元;不含青岛,利息税收入累计入库6.56亿元,同比增长-17.17%,减收1.36亿元。利息税收入额前五名的地区

2解读国务院令第502号修改存款利息个税实施办法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是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的。根据当时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解读:1、本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国务院令第502号文件中。其主要内容,一是对利息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予以了明确。

3浅析储蓄存款利息所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

一、储蓄存利息所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应税项目,与其他税种一样,减征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

1950―1958年,根据《利息所得税条例》,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过10%的利息税。1959年,为了促进储蓄增加,利息税停征。

1999年9月,为抑制储蓄的过快增长,扩大内需,调节个人收入,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复征利息税。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共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仅2006年我国利息税总额就达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之后,实际利率为2.44%,低于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4%的涨幅。换言之,存款实际

4改革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对储蓄存款利息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常被简称为利息税。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后来为了鼓励居民增加储蓄而停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势头。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1999年起,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目前,有的观点认为利息税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作用不大,建议取消利息税。笔者认为,利息税是否应该取消不应仅仅考虑对储蓄、消费的影响,而应从优化个人所得税制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利息税的作用与功能

税收制度的设计不应造成同性质收入的税收差别。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初,对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股息、红利等一般性投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股票等投资行为和银行储蓄产生非中性影响,

5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6财政部详解暂免征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为什么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减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目前,针对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问:是否10月9日以后,所有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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