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
3北京外籍企业及个人房产税税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明确在京老外缴纳房产税的相关标准。
通告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外资企业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外籍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通告同时明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北京地税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税款。北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符合条件的外籍企业和个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5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6外企和外籍个人按自用、出租2种情况缴房产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在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问题答问时明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缴纳房产税,在应纳税款的计算上也要区分自用和出租房产两种情况分别以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确定应纳税额。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两部委指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此外,对应税房产且属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购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据了解,《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
7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1993年6月3日,飞航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民用航空运输的需要,保障飞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雇用外籍飞行人员驾驶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三条飞行人员是指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第四条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任何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雇佣外籍飞行人员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
第五条没有取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飞行人员执照及其相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任何外籍飞行人员不得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飞行。
第二章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航空承运人拟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
二、持有其所属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运输飞行人员执照和与其执照相适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在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服务三年以上,并且有3000小时的飞行经历;
8外籍个人所得税本文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有关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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