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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法

2018-09-2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刘花娥,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2号楼3单元402室。

被申请再审人:郭元君,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医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74号2号楼3单元402号住房一套,归原告郭元君所有,原告郭元君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

2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可提起民事诉讼

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可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向交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警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调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不适用调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签了民事调解协议后还能再起诉吗

一诺千金,这是中国人比较看重的一点。协议书合同书签订后一般也是不能反悔的,那么签了民事调解协议后还能再起诉吗?入伙可以起诉,那么理由是什么?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对于调解后能否起诉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以下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相关知识的汇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近年来,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并呈现出多发性。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近年来,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并呈现出多发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加重了刑事司法审判的工作量,影响了刑事审判效率,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也带来一定的负面社会效果。如果将附带民事调解充分运用到刑事审判中,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附带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度,实现公正审判,维护平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5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红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原守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郭留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守刚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郭留霞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8日在洪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后双方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守刚与郭留霞自愿离婚。

二、三个子女随郭留霞共同生活,原守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无纠纷。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守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6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何时生效 -----再谈民事调解案件中当事人的反悔权

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何时生效

-----再谈民事调解案件中当事人的反悔权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其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受到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认可。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官调解时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达成协议并在调解笔录签字的当事人,回家后突然反悔觉得调解结果自己不能接受,希望反悔的案件。前年遇到的离婚案件中是对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或者判决;今天遇到的案件时自己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法官重新开庭。如此不得不让我再次将这些法律规定搜出来挖挖缝隙。

调解协议签字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在法律实务界存在巨大分歧,尤其是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民事调解的生效时间,特别是简易程序调解的生效时间,是一个基本的程序法问题。在我国

7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摘要】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实践中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存在争议,导致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的不同。本文认为,依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解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调解协议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属性,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不论从调解的程序还是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上看,都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具备民事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效力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服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争议的问题。主要争议在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该调解

8新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新《民事诉讼法》194条、195条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该制度搭建了多元制解决纠纷机制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力,扩大了当事人之间对纷争自主规制的可能性,对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该程序的案件管辖

该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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