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支行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支行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代理人就以下两个问题再做补充,供合议庭审议:
一、某股份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法律性质
1、“南京办事处”不是《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支机构,不能将“办事处”混淆等同为分支机构。所以,“南京办事处”与银行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对某股份公司不产生任何效力。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无效。
本代理人认为,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理解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
2我国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的相关问题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3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研字第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给驻外使领馆、代办处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
5解读总部对驻外销售机构的十个关键词
1.担心不少企业老总对驻外机构的担心永远写在脸上,在总部的市场工作会议上对各种关于驻外销售机构情况汇报总是带着半信半疑的眼神。其实的确是因为总部对驻外销售机构而言看到的少,听到的少,不想放权又不能不授权,处于一个十分尴尬与被动的境地,所以永远也解不开的担心似乎就顺理成章了。2.听说在总部讨论驻外销售机构问题时,比较常听到的一个词就是“听说”。因为总部似乎总有许多眼线分布在驻外销售机构当中,于是关于...
6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哪些公证?一、公证的含义
公证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职能由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公证证明活动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涉外公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业务
涉外公证是保障和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民间交往和经贸往来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国际交往与涉外活动中往往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材料,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经历及其他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这不仅是国际交往的需要,也是相关
7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案手续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8怎样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手续?怎样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手续? 关于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内务部、外交部在《关于办理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中的规定。我国驻国外机关的中国籍人员在国外结婚,由男女双方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登记,经使、领馆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再向国内办理登记手续。我国驻外机关人员在国外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经驻外使、领馆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即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不再向国内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回国内法院处理。 在我国驻外机关工作的华侨,并已成为我驻外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且又没有国籍问题,如同国内派去的工作人员结婚,也应按“函”规定办理登记。但是华侨之间或我驻外机关工作人员和华侨之间的婚姻问题,不能按照“函”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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