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武汉2月3日电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全省3万余名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已有2.8万余人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通过财政补助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使他们老有所养,解除了后顾之忧。
据介绍,早在2001年,湖北省为了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对全省民办教师采取“三个一批”的处置方案,即转正一批,内部退养一批,辞退一批。“三个一批”的方案对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民生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他们的生活普遍比较困难。
2009年,为彻底解除被辞退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湖北省委、省政府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决定将他们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拿出了方案。
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周祖荣介绍,对被辞退民办教师,湖北省采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根据2001年相关文件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补缴社保费最早从1996年算起,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与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进行的检查。
3最新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12月6日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苗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涛,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刚,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沸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琦,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四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6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前,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度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湖北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产假增加30天湖北人社局及时出台文件落实相关政策,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还将增加产假30天。而此前,只有晚育的女性才能享受“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
8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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