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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2018-09-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昨日,辽宁省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接下来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亮点解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我市将修订《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纳入立法计划。据了解,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月末,全市有1663对夫妻办理了两孩生育登记,其中,411对夫妻属于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两孩生育数增加了30%,符合政策预期。

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婚假的奖励待遇对象。一是保留了婚假待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二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生育假的奖励待遇

2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5〕3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4年9月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同时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按照劳社部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审,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

3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补

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劳社函[2005]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下发后,一些统筹地区反映,由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计算机软件更新程序复杂,7月1日执行新目录有一定困难;还有的询问新版药品目录中门诊用药的含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药品目录的执行时间

鉴于执行新版药品目录需要更新和维护计算机软件系统,且此项工作复杂,因此,辽劳社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新版药品目录的执行时间可适当后延,具体执行时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更新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确定,但执行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9月1日。

各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以及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会同软件开发商共同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软件更新和维护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新版药品目录

4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文件执行。对于试点后在辽宁省和其他省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转移问题,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的,2001年7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记帐的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帐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

二、从其他省转入辽宁省的,2001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据实转出,辽宁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5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6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7辽宁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有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的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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